宜蘭民宿合法經營者策略聯盟組織章程
第一章 | 第一章 總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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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宜蘭民宿合法經營者策略聯盟(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結合宜蘭縣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致力於提升合法民宿經營優勢,營造富有宜蘭在地特色的合法優質民宿。 |
第三條 | 本會以宜蘭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認識與瞭解宜蘭縣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 二、結合國內、外同業與異業聯盟增進民宿的行銷管道,以穩定與健全民宿發展。 三、辦理民宿經營者的聯誼,增進彼此的感情,促進同業間的團結,並以共同行銷來提升宜蘭民宿的品質。 四、其他 |
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二章 | 第二章 會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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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會會員分左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贊同本會宗旨,實際參與合法民宿事業經營人士。 二、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
第八條 | 個人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 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上述權利。 新進會員及申請復會會員,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需一致參予本會各項推 廣暨行銷活動,原會員既往不咎。 |
第九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欠繳年度會費者,經二次催繳,仍未如期繳納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第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 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 以除名。 |
第十一條 |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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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 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並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 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審訂本會辦事細則。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任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職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 第四章 會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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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 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 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 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 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和監事會每三個月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各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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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十 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叁仟元整;未滿一年者按月計算。 三、事業會。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贊助會費。 八、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表、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待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 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但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 前開權宜事項均應於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 第六章 附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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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 同。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本會 101年5月1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宜蘭縣政 府 101年5月29日府社區合字第1010078569號函准予備查。 |
- 第一次修正:102.03.07 核准文號:102.03.14 府社區合字第1020038241號
- 第二次修正:108.03.17 核准文號:108.04.11 府社區合字第1080042949號
- 第三次修正:111.03.02 核准文號:111.03.25 府社區合字第1110034357號